1事故单位情况
赤壁市铁山社区三组采石厂位于赤壁市凤凰山北面,1983年开办,年产石量约5万吨,属铁山社区三组集体所有企业。采矿证、营业执照均以社区名义登记办理,法人代表潘新阶(原社区主任)。2加2年6月1日,铁山社区三组将该矿山承包给江良军、余双林等人合伙经营。2006年1月l日,合伙人采用抓阉的办法,将矿山承包给余双林经营(余没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余双林承包后,聘请马冰林、魏炎生2人为爆破工(持有爆破证),并将爆破作业环节包给了马冰林,全矿现有从业人员8名。
2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该采石厂长期采用浅眼扩壶爆破,超高陡壁掏采方法。"五一"长假期间,赤壁市政府向全市非煤矿山作出了停产的决定,并要求公安部门收回民爆物品,节后恢复生产矿山的火工品须经安监部门审批。“五一”节后,该矿山在未经安监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领回了原上交的火工品组织生产,5月14日已放炮炸石。5月17日,刘永根、丁立新两人在挡口底部解石打了一百多个炮眼,由马冰林和魏炎生两人填药准备放炮,约在下午2时40分,挡口上部突然发生大面积坍塌,将正在挡口下填药的马冰林和魏炎生掩埋在近1000立方米的石块下,同时滚落的石块将安全员余日炎(业主的父亲)和铲车司机等3人砸伤,余日炎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2人受轻伤。
为了施救被掩埋的2名工人,赤壁市现场成立三个小组组织抢救,迅速调集了3台铲车和2台挖机轮换作业。晚上7时30分,魏炎生的遗体找出。寻找另一名被埋者的工作昼夜进行,直到第2天早晨6时20分,才将马冰林的遗体找到。3名死者都是赤壁市本地人。事故抢救工作于5月18日8时结束时,已对该矿山用废碴堆填拦死.并竖立了警尔牌.禁止人员入内。当地办事处和社区已妥善处理好死者的善后工作
3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采石场长期违规采用超高陡壁扩壶爆破掏采方式,使采场严重超高。开采的正面岩层为倒倾斜,加之岩层的层理和节理发育,以及爆破振动和雨水浸蚀,造成上部大面积岩层松动,失去稳定性后突然汾坡坍塌,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l)铁山社区三组采石厂非法开采,违规作业。
采矿许可证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按规定企业应在到期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直到2006年3月3日赤壁市国士资源局正式通知该采石厂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否则将依法按无证采矿查处。2006年4月24日,该矿才向国土资源管理所递交了《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事故发生前还未取得采矿许可证。4月17日赤壁市联合检查组,提出了该矿山存在"超高采矿"等3条隐患,并当场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而该矿仍然按照过去的采矿方式进行开采。该矿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度未经年检已失效仍照常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报省安监局,尚在审核之中,按国家规定从2006年1月l日起,在此之前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矿山,应停止生产活动,而该矿继续采石生产。同时,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开采过程中,采用禁止的扩壶爆破掏采方法,在采高达54米,坡面角度达70度以上的危险条件下进行生产。安全员余日炎是承包业主的父亲已62岁,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形同虚设也死在这次矿难。证照过期、违法生产、违规作,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提供爆破物品
该采石厂是一个证照过期失效的非法矿山,而且市政府已明确在“五一”节后恢复生产的矿山,其爆破物品供应必须经安监部门审批。而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在没有经安监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发放了爆破物品.给该矿山提供了违法违规生产条件。
(3)铁山社区和蒲圻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该采石厂长期违规开采,特别是4月17日,赤壁市安全生产检查组对该矿违规采矿下达了整改通知后,作为该矿山的基层管理组织和当地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没有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工作不够有力。
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尚在审核之中,长期违规超高陡壁掏采,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该矿山生产。
(5)安全评价机构所作的评价报告与该矿安全生产现状有一定的差距,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把关不严。
(三)事故性质
这起事故是由于该矿山违法开采,违规生产,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和提供民爆物品.基层组织和当地政府管理工作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4防范措施
(一)鉴于铁山社区三组采石厂证照过期和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违规违章作业,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建议赤壁市政府依法对铁山社区不组采石厂实施关闭。
(二)要进一步加大全市非煤矿山的整治力度,对所辖的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成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和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关闭;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提出申请,但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到2006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关闭。
(三)对目前和今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未按开采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实行停产整顿,在整顿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暂扣证照,恢复生产。